溆浦县消安消防培训中心 -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都有哪些?

学术交流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交流 > 学术交流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都有哪些?

来源:来自本站日期:2020-11-26点击次数:8535

(一)《消防法》

  •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法规要求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 0